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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会员管理办法

2016-12-01 09:33:42 浏览: 3313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的行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文化商品交易或者开展相关业务,自愿接受本所的管理与监督,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与本所的商业声誉。

第三条  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会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本所实行会员实名登记注册制度。参与本所文化商品交易或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各方主体应当是本所会员。

第六条  本所会员是指依程序向本所申请注册并签订会员协议,自愿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任何情况下,会员的行为不代表本所。本所会员包括交易商会员、经纪会员、发行会员、承销会员、职能会员。

第七条  交易商会员是指遵守本所相关规定,经本所核准,自愿从事文化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经纪会员是指遵守本所相关规定,经本所核准,可在本所从事文化商品交易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发行会员是指遵守本所相关规定,经本所核准,将其所有或者可以依法处分的文化商品在本所进行挂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承销会员是指遵守本所相关规定,经本所核准,代理发行会员通过本所销售文化商品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职能会员是指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经本所核准,可为本所文化商品交易活动提供鉴定、仓储交收、法律服务、审计、评估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申请应按本所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本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本所签订会员协议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申请人签订会员协议的,视为同意遵守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更、终止的,会员应当按本所要求配合本所办理变更、终止会员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本所核准后可继承会员资格,但仍需以新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主体重新签订会员协议。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在符合本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且经本所审核通过的;

(二)本所有权终止违规违约会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资格终止的会员可向本所申请将其原有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同类会员,由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若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能通过的,由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资格终止的会员的权利义务转移期间,转移方与被转移方应当根据本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交易商会员


第一节  交易商会员的注册

第十八条  自然人交易商会员申请人应当提供《交易商会员申请表》上载明的各项证明材料,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文化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文化商品交易经验;

(三)熟悉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模式,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四)具备独立操作运用交易系统、互联网、计算机的能力;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会员申请人应当提供《交易商会员申请表》上载明的各项证明材料,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熟悉文化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文化商品交易经验;

(三)熟悉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模式,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四)具备独立操作运用交易系统、互联网、计算机的能力;

(五)已依法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交易商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  交易商会员有权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参与文化商品交易,获得本所交易信息及相关资讯。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会员有权向本所申请注销自己的会员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有权对本所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节  交易商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进行文化商品交易活动,并自愿接受本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阅读并熟知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熟悉本所交易模式并同意遵守各类文件;应当阅读并熟知《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风险提示书》,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保证其提交给本所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其提供的文化商品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交易商会员提供的材料、信息等资讯如有变更,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如交易商会员提交的材料、信息存在瑕疵或未及时更新,交易商会员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保证其在本所的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资金账户、密码、证件号码等信息,若交易商会员因保管不善致使上述信息泄漏,交易商会员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在本所指定的网站上下载交易软件、登录个人账户,通过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交易软件、登录账户的,交易商会员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会员不得将交易账号及密码交由他人操作。任何通过交易商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文化商品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商会员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交易商会员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维护本所商业信誉与利益,不得诋毁本所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交易手续费、挂牌费、鉴定费、保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经纪会员


第一节  经纪会员的类型

第三十二条  本所经纪会员类型包括综合经纪会员、一级经纪会员、二级经纪会员。

第三十三条  综合经纪会员是指符合本所关于综合经纪会员要求,与本所签订《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综合经纪会员合作协议》,可在本所从事文化商品推荐挂牌、协助本所发展二级经纪会员及提供开户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一级经纪会员是指符合本所关于一级经纪会员要求,与本所签订《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一级经纪会员合作协议》,协助本所发展二级经纪会员及提供开户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五条  二级经纪会员是指符合本所关于二级经纪会员要求,与本所签订《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二级经纪会员合作协议》,提供开户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节  经纪会员的注册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经纪会员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纪会员申请表》上载明的各项证明材料,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文化商品交易经纪从业资质;

(三)熟悉文化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文化商品交易经纪行业背景和渠道;

(四)熟悉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模式,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五)具备独立操作运用交易系统、互联网、计算机的能力;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会员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纪会员申请表》上载明的各项证明材料,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综合经纪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一级经纪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级经纪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三)熟悉文化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文化商品交易经纪行业背景和渠道;

(四)熟悉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模式,能够独立识别并承担交易风险;

(五)应当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六)应当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等;

(七)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经纪会员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综合经纪会员有权在本所的交易平台上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推荐文化商品挂牌;

(二)协助发展二级经纪会员;

(三)提供开户咨询服务;

(四)本所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条  一级经纪会员有权在本所的交易平台上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协助发展二级经纪会员;

(二)提供开户咨询服务;

(三)本所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一条  二级经纪会员有权在本所的交易平台上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提供开户咨询服务;

(二)本所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二条  经纪会员对本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第四十三条  经纪会员有权获得经纪业务收入。

第四十四条  经纪会员有权对本所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节  经纪会员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经纪会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及协议安排等,在本所交易平台上开展经纪业务,自愿接受本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纪会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供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开展的业务活动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若在文化商品交易活动中发生突发或异常事件的,经纪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协助本所处理善后工作。

第四十八条  经纪会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否则,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一)不得以投资、理财、顾问、咨询等名义向他人进行夸大性、偏向性的引导、误导或欺诈行为;

(二)不得接受交易商会员的全权委托买卖文化商品或代客理财,或向他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三)不得以本所名义收购或销售货物;

(四)不得对交易商会员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五)不得以本所名义与交易商会员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担保及承诺;

(六)不得泄漏交易商会员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职能会员


第一节  职能会员的注册

第四十九条  职能会员申请人应当提供《职能会员申请表》上载明的各项证明材料,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备从事与文化商品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资质,如从事鉴定、仓储、物流、法律服务、审计、资产评估、担保、融资、拍卖、管理咨询等资质;

(三)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具备符合本所文化商品交易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施、场地等;

(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与管理制度等;

(六)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职能会员的权利

第五十条  职能会员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相关交易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一条  职能会员经本所核准,有权在其业务资质和营业范围内以本所职能会员身份承接业务,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各项功能性服务,有权获得职能业务收入。

第三节  职能会员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职能会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及协议安排等,在本所交易平台上开展鉴定、仓储、物流、法律服务、审计、资产评估、担保、融资、拍卖、管理咨询等服务业务,自愿接受本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若在文化商品交易活动中发生突发或异常事件的,职能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协助本所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十四条  职能会员不得参与文化商品交易。

第五十五条  指定鉴定机构与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的其他权利义务详见《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与《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所对会员实施管理与监督,会员应当予以配合。会员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加强自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或者行业要求,定期自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职能培训,管理与监督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与从业行为,对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所根据文化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会员的要求,为会员提供专业培训。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培训要求指派相关人员参加本所的专业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相关人员由本所发放培训资格证书。

第五十九条  本所实行会员资格年审制度,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要求及本所相关规定对会员进行年度审核。

第六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本所有权随时要求审核会员的业务档案。

第六十一条  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所以及其他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所交易规则、各类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会员,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所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三条  会员之间因文化商品交易活动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所申请调解。

第六十四条  由本所介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在文化商品交易过程中,会员与本所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本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作出,将在本所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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