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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试行)

2020-05-30 10:57:00 浏览: 4582 次


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商品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注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文化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所开展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文化商品是指具有同类、同质性的商品、工艺品、限量收藏品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商品。

第五条  本所不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提供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服务;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买入后卖出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章  交易参与方

           第六条  本所是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系统及相关通讯系统组成。本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对在本所参与文化商品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本所不参与文化商品交易,不承担文化商品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本所注册用户是指依程序在本所注册并签订注册用户协议,自愿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注册用户包括交易商和职能服务商。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本所文化商品交易品类,明确挂牌交易商品标准,方便注册用户开展交易活动,本所实行挂牌商品目录管理制度。

第九条  所有入场交易的商品必须为本所文化商品目录公布范围内的商品。未列入文化商品目录的,注册用户可向本所申请增补文化商品目录,文化商品获得代码后方可入场交易。

第十条  文化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名称、交易代码、板块、发行年份、发行总量、发行机构、交易单位等。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交易基础

第十一条  交易商自愿参与文化商品交易,自担风险。注册用户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所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文化商品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注册用户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所以及其他注册用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注册用户应当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保证其提供的文化商品来源可靠、品质合格、无法律瑕疵。

第二节  挂牌、入场登记

第十四条  本所文化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持有人可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由本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的,视为持有人同意接受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首次申请挂牌的文化商品的总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五条  拟挂牌文化商品经本所审核通过后,将在本所官网上或指定媒体发布挂牌公告并受理入场登记。

第十六条  交易商可向本所提出入场登记申请,具体入场登记申请程序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拟入场的文化商品须经本所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在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托管入库后,方可登记确权。

第三节  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09:30至11:30和13:00至15:00;交易清算时间为15:00至17:00。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挂牌文化商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本所实行实名制交易制度。交易商在申请交易之前应当按本所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注册手续,开立交易账户并绑定银行结算账户。每个交易商在本所只可以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包括资金子账户和商品登记子账户。

第二十条  交易商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现场交易是指交易商在本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远程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资金是指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存放于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文化商品交易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交易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应当在指定交易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交易申请在交易未达成前可以撤销,在交易完成后不能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本所采用当日交易申请当日处理原则。在当日15:00仍未达成交易的交易申请,按撤销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申请应当包括:交易账户号码、商品代码、买卖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内容。交易商应保证委托申报时账户实际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文化商品或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所采用货银对付、钱货两清、实时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对文化商品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的,实时签署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交易双方承诺自愿根据合同的约定,同时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和相对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依本规则达成的远程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通过交易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文化商品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交易商本人负全部责任,与本所无关。

第二十八  在本所挂牌的文化商品可以设置不同的最小变动价。具体的最小变动价以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所提供文化商品大宗交易服务。交易商参与大宗交易申报时,应当确保账户拥有足额的商品或资金,达成交易后不得撤销。大宗交易成交量计入文化商品成交量统计范围,但不纳入指数编制范围,本所将及时公布大宗交易信息。

第四节  结算与清算

第三十条  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对交易商参与文化商品交易业务所涉及的交易价款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  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日终清算,次日划拨的方式。

第三十二  交易商交易资金由本所指定银行进行结算。本所指定结算银行根据本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交易商本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执行清算。

第五节  实物交收

第三十三条  实物交收包括文化商品的托管入库、提货出库以及特殊情形下仓储交收机构间的移仓交收。

第三十四条  文化商品经本所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交易商可向本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提出托管入库申请。经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并对文化商品验收无误后,仓储交收机构应当协助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完成托管入库交收并及时向本所提交交收文件。

第三十五  交易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审核通过后交易商需在约定日期到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十六  未办理正式提货交收前,交易商可撤销提货申请。

第三十七  若交易商未能在指定提货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的,提货凭证自行作废。

第三十八条  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应当对申请托管入库的文化商品做好验收工作;商品提货人应当对提货出库的文化商品做好验收工作。文化商品验收项目包括商品的名称、标签、外观、数量等,如在完成交收后因上述验收项目存在异议的,由文化商品验收义务人自行承担责任,与本所无关。

第六节  市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所对文化商品交易中的以下情形,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的;

(二)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对违反本规则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交易商的利益,本所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临时停止某藏品交易的措施。

第四十二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本所有权认为是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暂停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

第四十三  对于存在争议、未能有效促进商品流通的文化商品或者已经全部完成交收的文化商品,本所有权对其启动停牌退市程序,交易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  交易相关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挂牌费、鉴定费、保管费等,以上费用的费率由本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  本所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与文化商品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等对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通知、资讯等信息属于提示性信息,仅供本所注册用户参考。如注册用户采用该信息而造成损失的,与本所无关,由注册用户自行承担损失。

第四十六  本所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本所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注册用户参考。

第四十七条  本所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增修、废止并通过本所网站公布,不另行通知。

第四十八  如果公布的信息与本所已有规则、办法、规定相违背的,以最新公布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  本所公布的一切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本所对注册用户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注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本所有权要求相关注册用户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按要求提交说明。

第五十一  如注册用户违反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注册用户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所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二  注册用户之间因文化商品交易活动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所申请调解。

第五十三条  由本所介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  在文化商品交易过程中,注册用户与本所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本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商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规则作出修订,将于本所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八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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